| 身分 | 事由 | 93.3.1起新的制度 | 93.2.29前旧的制度 |
台
湾 地 区 人 民 配 偶 | 结婚登记 | 通过面谈,入境后持凭入出境许可证及海基会验证后之公证书办理。 | 凭海基会验证后之公证书向户政事务所办理。 |
| 申请来台 | 凭海基会验证后之公证书及结婚证明申请入境许可。 | 先办妥结婚登记后,才能申请来台。 |
| 探亲、团聚 | 可申请团聚,停留期限六个月,每次延期六个月,总停留期限二年。 | 1.可申请探亲,停留期限三个月,可延期三个月,每年最长六个月。
2.结婚满二年或怀孕,可申请团聚,每次六个月,可延期六个月。生产子女者,总停留期限三年。 |
| 依亲居留 | 结婚满二年或生产子女者,可申请依亲居留,期限二年,每次延期一年,发加签证。 | 无 |
| 长期居留 | 1.依亲居留满四年,且每年在台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可申请长期居留,期限三年,每次延期二年六个月,发多次证。
2.可在台工作,免申请工作证。 | 1.结婚满二年或生产子女者,可申请居留。
2.有数额限制,每年3600人。另排数额四年,且婚后曾在台合法停留二年者,不予数额之限制。 3.可在台工作,免申请工作证。 |
| 定居 | 长期居留二年,每年在台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且符合一定条件者,可申请定居,在台设户籍。 | 居留满二年可申请定居,在台设户籍。 |
台
湾 地 区 人 民 亲 属 | 探亲 | 1.父母、子女。
2.其子女为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在台长期居留期间。 3.停留期限一个月,可延期一个月,每年最长二个月。 | 1.父母、子女、配偶。
2.停留期限三个月,可延期三个月,每年最长六个月。 |
| 探病 | 1.二亲等血亲、配偶。
2.其子女为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在台依亲居留期间,因患病或受伤而有生命危险者。 3.停留期限一个月。 | 1.二亲等血亲、配偶。
2.停留期限二个月,可延期一个月。 |
| 延期照料 | 停留期限六个月,可延期六个月,每次最长停留一年。 | 停留期限六个月,可延期六个月,次数不限,照料至被探人死亡或痊愈为止。最长为四年又11个月(大陆来台通行证效期截止前一个月止)。 |
| 奔丧 | 1.二亲等血亲、配偶,死亡未满六个月。
2.停留期限一个月。 | 1.二亲等血亲、配偶,死亡未满一年。
2.停留期限二个月,可延期一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