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陆委会为落实大陆配偶在台「生活从宽,身分从严」的循序渐进政策,衡酌人口移入、社会资源分配、社会安定等整体效应,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将现行大陆配偶来台停居留及定居制度,修正为团聚、依亲居留、长期居留、定居等阶段。
有关两岸婚姻中,大陆配偶在台生活与身份新制,重点如下; 一、申请入境前须接受面谈及按捺指纹: 大陆配偶申请来台团聚、居留或定居时,须接受面谈并按捺指纹。
二、团聚: 大陆配偶通过国境线上面谈后,得来台团聚,取消现行每年仅得以探亲名义在台停留规定。大陆配偶在台团聚期间6个月,期满得延期6个月,每次来台团聚总停留期间不得逾2年。
三、依亲居留: 1、大陆配偶结婚满2年或已生产子女,得申请在台依亲居留,经许可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者,若为第一次入境或境管局认有必要者,配合面谈机制,仍应备回程机(船)票。大陆配偶在台依亲居留期间满2年后,每年办理延期一次,并发给逐次加签出入境证件外,若符合条件得申请工作许可后受雇在台工作。
2、大陆配偶在台依亲居留期间受重病或重伤,而有生命危险时,其大陆父母得申请来台探病1个月。 四、长期居留: 1、大陆配偶依亲居留满4年,每年住满183日(采累计计算),得申请在台长期居留,在台长期居留期间3年后,每2年6个月得理延期,并发给多次出入境证件外,毋须申请工作许可,得受雇在台工作。
2、大陆配偶在台长期居留期间,其大陆父母得申请来台探亲1个月。 五、定居: 大陆地区人民在台长期居留满2年后,有选择权如下;
1、长期居留满2年后,且每年住满183日(2年采累计计算),符合积极要件并经审查通过,得申请在台定居。 2、持续在台长期居留,无居留期间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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