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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人员申请条件的限制 |
| |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人员申请条件(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
一、经考量法律面、政策面及社会面等主、客观因素,本局研议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观光之重要事项如下:
(一)申请条件:
1、有固定正当职业者。
2、有等值新台币二十万元(相当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之存款者。
3、旅居国外四年以上并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者。
(二)配额管理:
初期开放每日一千人,由旅行社业者代申请,以团进团出方式,每团十五人以上四十人以下。
(三)停留期间:十日以下。
二、为办理本项业务,经评估约需增加人力三十九人,本局将朝修正组织编制方式办理;编制修正前,由现有人力调整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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