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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办法 |
| | 第十七条
邀请单位对于邀请之大陆地区专业人士背景应先予了解,提供资料,于其来台活动期间,依计划负责接待及安排与其专业领域相符之活动,并依接待大陆人士来台交流注意事项办理接待事宜。邀请单位应于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提出活动报告送主管机关备查,并应主管机关或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要求随时提出活动报告。
邀请单位未依前项规定办理接待、安排活动或有其他不当情事者,主管机关于一年内对其申请案得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大陆地区人民依本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进入台湾地区参加下列会议或活动,主管机关得专案许可并免予申报:
一、 国际体育组织自行举办或委托我方举办并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之会议或活动。
二、 政府间或半官方之国际组织举办并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之国际会议或活动。
三、 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举办之国际会议或活动。
四、 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举办之两岸交流会议或活动。
五、 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举办并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之两岸会谈。
大陆地区人民依前项规定申请进入台湾地区,依本办法规定之程序办理。但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与国际组织订有协议,或第五款之机构或民间团体与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机构订有协议者,依其协议办理。
第十九条
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如有本条例第七十七条情形者,主管机关应
检附据实申报之进入台湾地区旅行证申请书影本函送该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检
察署备查。
依前条专案许可免予申报者,主管机关应检附专案许可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影本函送该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检察署备查。
第二十条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应觅下列台湾地区人民一人为保证人:
一、 邀请单位之负责人。
二、 有正当职业之公民,其保证对象每年不得超过五人。
前项保证人之保证书,应送保证人户籍地警察机关(构)办理对保手续;保证人系服务于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公营事业机构或私立大专校院者,其保证书应盖服务机关(构)、学校之印信,免办理对保手续。
第二十一条
前条保证人之责任如下:
一、 保证被保证人确系本人,无虚伪不实情事。
二、 负责被保证人入境后之生活及其在台行程之告知。
三、 被保证人如有依法须强制出境情事,应协助有关机关将被保证人强制出境,并负担强制出境所需之费用。
四、 保证人因故无法负保证责任时,被保证人应于一个月内更换保证,逾期不换保者,由主管机关注销其许可。
第二十二条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或其眷属在台停留期间,不得违反国家安全法及其他法令,且不得从事营利行为、须具专业执照之行为、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或其他违背对等尊严原则之不当行为。违反者,主管机关得撤销其许可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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