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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士种类:大陆地区经贸专业人士。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应具备之专业资格:
一、受雇于经贸事业服务满一年之主管或技术人员,但在大陆地区投资之事业为建厂或筹备业务所需,派遣主管或技术人员来台接受训练者,不受服务满一年之限制:
1、 台湾地区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之公司或其具有影响力之股东,其经许可在大陆地区投资金额达三十万美元以上之事业。
2、在台湾地区经核准投资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之华侨或外投资人,其在大陆地区投资之事业。
二、称之主管,指相当于主任、副厂长或副理等职级以上人员;所称之技术人员,指从事下列工作之高级技术人员:
1、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所需之设计、特殊操作或控制等技术。
2、提升产业技术或研究发展。
三、所称具有影响力之股东,指董事、监察人或持股达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之专业活动:经贸性质之参观访问、参加会议及接受训练。
邀请单位资格:第一款为在台湾地区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之公司及其具有影响力之股东。第二款为台湾地区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之侨外投资事业,或经认许可之外国分公司其营业资金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者。
申请文件:
一、旅行证申请书。
二、保证书。
三、活动计划及行程表。
四、邀请函影本。
五、邀请单位之立案证明或登记证明影本。
六、相关专业造诣或职务证明。
七、团体名册。
八、依第一款申请者,并应检附缴(免)税证明、核准赴大陆地区投资文件、申报实行投资核备函、在大陆地区事业营业证照等影本。
九、依第二款申请者,并应检附缴(免)税证明、华侨或外国投资人在台湾地区出资证明、在大陆地区事业营业证照、华侨或外国投资人在大陆地区之出资证明等影本。
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经济部。
专业人士种类:大陆地区经贸专业人士。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应具备之专业资格:大陆地区省(市)级以上民间经贸机构高阶职位人员及必要之随团秘书。民间经贸机构之高阶职位人员,系指担任该机构理监事、秘书长及其他相当职级以上人员.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之专业活动:经贸性质之参观访问及参加会议。
邀请单位资格:台湾地区立案核准之省(市)级以上经济或大陆事务团体。
申请文件:
一、旅行证申请书。
二、保证书。
三、活动计划及行程表。
四、邀请函影本。
五、邀请单位之立案证明或登记证明影本、组织设立章程、最近相关经贸会务活动纪要。
六、相关专业造诣或职务证明。
七、团体名册。
八、大陆地区社会团体登记证明及组织设立章程、最近相关经贸会务活动纪要。
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经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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