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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申請對象:
(一)在大陸地區有固定正當職業或學生;或有等值新臺幣20萬元以上之存款,並備有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出具之證明等情形之一,直接或經香港、澳門轉附來臺灣地區或赴國外旅遊、商務考察再轉來台灣地區觀光。
(二)赴國外留學、旅居國外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或旅居國外4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者及其隨行之旅居國外配偶或直系血親。
(三)赴香港、澳門留學、旅居香港、澳門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或旅居香港、澳門4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者及其隨行之旅居香港、澳門配偶或直系血親。
三、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1.自行以A4白紙影印或自網站(http://www.immigration.gov.tw)下載,並詳實填寫。
2.檢附之照片為,最近6個月內2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或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正面半身彩色照片),應與所持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大陸地區所發往來通行證或護照(以下簡稱居民身分證、通行證或護照)能辨識為同一人。
3.通行證、護照或居民身分證基本資料與照片同一頁者,影本貼於申請書正面。基本資料與照片不同頁者,有姓名之基本資料頁影本貼於申請書正面,照片頁影本貼於申請書背面。旅居香港或澳門尚未滿七年者,加貼港澳居民身分證影本於申請書背面。
4.中文姓名如係簡體字,由代申請之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之旅行業(以下簡稱旅行業),依據其通行證、護照或居民身分證影本上姓名,於中文姓名欄代填正體字。
5.申請人簽章欄,由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親自簽名或蓋章。
6.代申請之旅行業應蓋旅行社及負責人章,以該旅行業為代申請人及保證人。
(二)團體名冊:(大陸地區人民旅居海外、香港或澳門者免附)
1.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觀光團體名冊(以下簡稱團體名冊)
二份。帶團之領隊請填序號第1位,備註欄填領隊,申請書附領隊執照影本及大陸地區旅行社從業人員在職證明。但依本辦法第3條第3款或第4款規定申請者,得自行指定領隊,免附領隊證明。
2.申請日期為送件當日。
3. 團號:
(1)共9碼,前3碼為民國年度,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電腦自動處理,不需編出。第四碼為5或8(依電腦系統給予)以和原全聯會的代碼區別。
(2)第5至9碼為該年度之流水編號,由電腦自行給序。
(三)資格證明文件:
須檢附下列資格證明文件之一。
1.以有固定正當職業資格申請者:在職證明(附公司地址、電話)、薪資所得證明及任職公司執照或員工證件影本。
·任現職6個月以上者:附任職6個月以上之在職證明。
·任現職未滿6個月者:附現職在職證明及在前一單位任職6個月以上之任職證明,其新舊職務調任期間應3個月以內。
·出具時間:在職證明及任職證明應自申請書填寫之日回溯3個月內出具。
2.以在大陸地區學生身分申請者:有效學生證影本或各級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
3.以有等值新臺幣20萬元以上存款資格申請者:
·附等值新臺幣20萬元(相當人民幣5萬元)以上之銀行或金融機構存款證明或存摺、存單。
·存款證明附正本,1個月內開立。
·存摺或存單附影本,最後一筆明細應於1個月內。
·數筆存款可合併計算。
·存款未滿3個月者,加附最近3個月內出具曾任職6個月以上之在職或任職證明。
4.以在國外、香港或澳門留學生資格申請者:附有效之學生簽證影本或國外在學證明正本,以及再入國簽證影本。其隨行之配偶或直系血親附親屬關係證明。
5.以旅居國外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資格申請者:附現住地永久居留權證明影本。其隨行之配偶或直系血親附親屬關係證明。
6.以旅居國外4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資格申請者:附蓋有大陸、外國出入國查驗章之護照影本及國外、香港或澳門工作許可證明影本。其隨行之配偶或直系血親附親屬關係證明。
7.以旅居香港、澳門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資格申請者:
(1)符合港澳關係條例第四條資格者,請依香港、澳門居民身分申請。若有隨行之旅居香港、澳門配偶或直系血親者(尚未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者)則檢附本人之港澳身分證及親屬關係證明。
(2)不符合港澳關係條例第四條資格者(如現尚持有中國護照者),檢附本人香港、澳門永久居民身分證影本或效期尚餘6個月以上之香港、澳門護照影本。若有隨行之旅居香港、澳門配偶或直系血親者,檢附本人香港、澳門居民身分證影本及親屬關係證明。
(四)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灣地區觀光者,須檢附大陸地區居民來往臺灣地區通行證及身分證影本。但大陸地區人民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者免附。
(五)旅遊計畫(行程表)填預定來臺起迄年月日。
(六)證件費:每1人新臺幣400元,得以現金或支票繳納。
(七)我方旅行業與大陸地區具組團資格之旅行社簽訂之組團契約。但大陸地區人民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者免附。
(八)其他證明文件。
四、申請方式
(一)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灣地區觀光者,申請書及應備文件逕交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及已繳納保證金之旅行社(以下簡稱臺灣地區旅行社)代為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臺灣地區旅行社亦可委託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旅行業全聯會)代為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二)旅居國外、香港或澳門者:
1.申請書及應備文件先送我國駐當地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審查註記,大陸地區所發護照及各項證明文件均需繳驗正本,除國外在學證明正本貼於申請書背面外,其他正本驗畢連同申請書發還申請人。
2.寄交臺灣地區旅行社代為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臺灣地區旅行社亦可委託旅行業全聯會代為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五、送件程序:
(一)臺灣地區旅行社應組團辦理,並以團進團出方式為之,每團人數限10人以上,不足10人之團體,不得送件(旅居國外、香港或澳門者除外)。
(二) 採送件當日以現場掛號方式取得配額:
送件當日於本署臺北、臺中、高雄及花蓮四服務站排隊依送達次序取得當日配額。
六、每日申請數額:
(一)移民署每日受理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數額4,311人,例假日不受理申請。
(二)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業務,每家旅行業每日申請接待數額不得逾200人。但當日(以每日下午五時,入出國及移民署櫃台收件截止時計)旅行業申請總人數未達第一項公告數額者,得就賸餘數額部分依申請案送達次序依序核給數額,不受200人之限制。
(三)如當日核發後仍尚有賸餘,由主管機關就賸餘數額,累積於適當節日分配。
(四)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經交通部觀光局調查結果,旅客整體滿意度高且接待品質優良,或配合政策者,主管機關依據交通部觀光局出具之數額建議文件得於第一項公告數額百分之十範圍內酌給數額,不受第一項公告數額之限制。
七、送件地點:
分別於入出國及移民署臺北市、台中市、高雄市及花蓮四處服務站送件。
八、相關事項:
(一)保證人:由代申請之臺灣地區旅行社負責人擔任保證人,免附保證書。
(二)工作天:5天。(不含例假日,即本週一送件於下週一領證)。
(三)發證種類及其效期:
1.經審查許可者:
(1)若申請案係由接待旅行業代為送件,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交由該代送件之旅行業轉發申請人。
(2)若申請案係由旅行業全聯會代為送件,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交由旅行業全聯會轉發。
申請人應持憑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或尚餘6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地區所發護照,經機
場、港口查驗入出境。
2.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經許可發給入出境許可證,有效期間自核發日起1個月。但為大陸地區帶團領隊得發給一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大陸地區人民旅居海外、香港或澳門,經許可發給之入出境許可證,有效期間自核發日起二個月,未於有效期間內入境者,不得申請延期。
(四)旅遊計畫:
1.申請參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以下簡稱竹科)行程,應載明於旅遊計畫書行程表中,並檢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區管理局)同意文件。臺灣地區旅行社於交通部觀光局電腦管考系統中登錄竹科行程資料時,統一以「新竹科學園區」名稱登錄。
2.申請來臺觀光行程,如未列參觀竹科,經移民署許可後不得再提出申請。
3.申請來臺觀光,已列參觀竹科行程者,經移民署許可後,如須變更參觀日期,應於原訂行程3日前向園區管理局提出申請,並循交通部觀光局通報機制,通報行程變更。
(五)入境停留日數及活動範圍:
1.自入境之次日起不得逾10日。
2.應依臺灣地區旅行社安排之行程旅遊,不得擅自脫團。但因緊急事故或符合交通部觀光局所定之事由、人數或天數需離團者,應向隨團導遊人員陳述原因,填妥拜訪人姓名、單位、地址、歸團時間等資料申報書,由導遊人員向交通部觀光局通報。
3.申報離團日數及人數,應符合交通部觀光局所定離團人數及天數之標準。
4.違反規定者,治安機關得依法逕行強制出境。
(六)提前出境:因故不再繼續原定之行程者,應依規定填具申報書立即向觀光局通報,並由送機人員送至觀光局機場旅客服務中心再轉交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人員引導出境。
(七)特殊事故延期停留:因疾病住院、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未能依限出境者,由臺灣地區旅行社備下列文件,向移民署各服務站申請延期,由受理單位予以延期,每次不得逾7日。
1.延期申請書。
2.旅行證出境聯。
3.流動人口聯單。
4.相關證明文件。
5.證件費200元。
(八)旅居國外未滿4年,已取得當地國籍者,準用本須知辦理。
(九)入出境機場、港口,限經行政院核定之入出境機場、港口。
九、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
入出國及移民署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及花蓮縣服務站;聯絡資訊請洽移民署網站,請多加利用。
(一)本署署本部,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電話:02-23889393轉2635。
(二)臺中市服務站,地址:臺中市南屯區干城街91號1樓;電話:04-22549981。
(三)高雄市服務站,地址:高雄市前金區成功1路436號 1樓、7樓;電話:07-2211829。
(四)花蓮縣服務站,地址:花蓮縣花蓮市中山路371號 5F;電話:03-8329700。
本署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
署長信箱: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Smail_box.asp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新聞資料 97年6月21日
配合政府政策擴大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內政部今(20)日會銜交通部修正發布「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原由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旅行業全聯會)代申請送件及轉發許可證予旅行業之規定,簡化流程修正為由經觀光局核准之旅行社(即接待社)直接向移民署申請,由移民署依申請案次序依序核發數額。移民署已指定臺北市、臺中市、高雄市及花蓮縣4處服務站受理接待社之申請案,並就地審核,5個工作天發證(即週一送件,下週一發證)。
二、 配合兩岸協議,組團人數由每團人數限15人以上40人以下,修正為10人以上40人以下。
三、 為能有效事前查核大陸觀光團團費報價及行程,以落實提昇大陸觀光團旅遊品質並符合最低接待標準,明定接待社代申請時應檢附與大陸地區具組團資格之旅行社(及組團社)簽訂之組團契約。
四、 為考量大陸地區帶團領隊之實務需求,增訂得發給1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俾資適用。
五、 將現行有關向旅行業全聯會繳納保證金新臺幣200萬元規定,回歸行政體系,即向交通部觀光局繳納,同時明定該局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保證金之繳納事宜。
六、 將團體來臺人數,於抵達我國機場時,不足10人者禁止整團入境,放寬為團體來臺人數不足8人者禁止整團入境。
七、 明訂大陸地區人民因傷病、探訪親友或其他緊急事故得依規定申報離團。
八、 因應實際作業需要,增訂接待旅行業於團體入境前應向大陸地區組團社確認來臺旅客人數及未達入境最低限額時應通報規定;另為瞭解大陸旅客對旅行業接待品質之滿意與否,課予旅行業及導遊人員發給旅客意見反映表之義務;及修正行程變更、離團通報之內涵及通報作業之措施,俾資適用。
九、 為避免旅行業者因惡性削價競爭,利用安排購物行程彌補團費,致影響旅遊團品質,增訂旅行業應遵守交通部觀光局頒訂之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俾維護旅遊商序,確保旅遊品質,保障旅客權益。
十、 為確保接待旅行業者完全履約,增訂保證金之用途項目,即接待旅行業者未能依約履行接待者,得由交通部觀光局或旅行業全聯會協調委託其他業者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該業者所繳納之保證金支應。
十一、為落實旅行業團費品質規範、旅客反映意見表之執行、確保旅行業完全履約等重要事項,增訂違反其規定之處罰,停止辦理大陸人民來臺觀光業務1個月至3個月,俾達獎優懲劣之行政管理目的。
十二、為確保接待品質,釐清責任,避免旅行業規避每日申請接待數額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核給分配數額之規定,增訂禁止旅行業將接待業務或分配數額轉讓其他旅行業辦理,及其違反規定之處罰。
十三、有關旅行業全聯會就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之旅遊團品質、購物規範、旅遊糾紛調處、簽訂合同等事項,所訂定之旅行業自律公約及賦予該會處分權之規定,配合政策回歸由行政體系交通部觀光局管理。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新聞資料 97年6月21日
內政部公告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觀光,每日受理申請數額4、311人
配合政府政策,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內政部今(20)日發布「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數額、實施範圍及實施方式」,重點如下:
一、以平均每日來臺3、000人計算,上班日每日受理申請大
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數額為4、311人。
二、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業務,每家旅行業每日申請接待數額不得逾200人。但當日(以每日下午5時,入出國及移民署櫃台收件截止時計)旅行業申請總人數未達上開公告數額者,得就賸餘數額部分依申請案送達次序依序核給數額,不受200人之限制。
三、如當日核發後仍尚有賸餘,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就賸餘數額,累積於適當節日分配。
四、放假日不受理申請。
五、實施範圍:在大陸地區有固定正當職業、學生或有等值新臺幣20萬元以上之存款並備有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出具之證明等情形之一者。
六、實施方式:入出境之機場為行政院核定之入出境機場。 |